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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或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叉车、挖掘机、联合收割机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第二阶段(国Ⅱ)排放标准及以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Ⅲ类限值的机械。

、低排放控制区的划定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为:运河区、新华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域以及高速合围区内沧县的村镇。

全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管理要求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定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

应急、抢险工程以及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特殊情况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5月27日发布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沧政规〔2022〕1号同时废止。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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