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政策>文件种类>沧政办字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支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深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改革创新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商资函〔202513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赋予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4项市级权限。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赋权事项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赋权事项内容

赋予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级权限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排污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4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权限

二、落实赋权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渤海新区黄骅市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事项的赋权和承接工作,委托事项要以签订委托书的形式落实。

(二)加强培训指导。渤海新区黄骅市和市有关部门要指导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开展审批工作,协助开通系统审批账户、配置审批权限,要加强业务培训,做好下放事项的审批标准、运行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对接工作。

)确保赋权到位。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做好各项赋权事项的衔接工作,明确赋权事项的实施部门和监管部门,提高履职能力,确保赋权事项接好、管好。有关部门、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本通知印发后20日内完成赋权和承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赋予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权限事项清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附件

赋予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级权限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和实施依据

市级实施机关

市级监管部门

下放方式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23〕109号)

市行政审批局

市发展改革委

直接下放

不包括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管局

直接下放

3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市行政审批局

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下放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市行政审批局

市水务局

直接下放

注:表格中政务服务事项的市级权限在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由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运行,在渤海新区黄骅市管辖范围内(除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以外)由渤海新区黄骅市承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