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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沧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30        


沧州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文化类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模式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

本办法所称主业指经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认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发展战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为引领,以国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推动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子公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有企业投资应当遵循聚焦主业、优化布局,权责对等、规范运作,效益优先、兼顾保障,量力而行、严控风险原则。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企业投资活动的定量管理指标,并纳入投资管理制度。

第十条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国有企业应在国资监管机构发布的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三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计划,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国有企业主业,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能力、投资风险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备案程序期间,国有企业自主决策的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计划开展,非主业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需在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完成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强化年度投资计划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实施力度。

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每年可调整一次,国资监管机构原则上每年8月31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调整计划)的投资项目,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的,原则上不得投资。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从严控制。

第四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聚焦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审核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国家相关规定编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项目可融性测试,调研金融机构对项目的融资响应程度。测试重点为金融机构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融资利率、期限、融资额度、审贷标准、资本金使用及放贷配比关系等。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的项目,前期须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投资项目决策原则上归属于一级企业董事会,一般投资项目向下授权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两级。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的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应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等关键环节相关材料,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对重要投资行为进行决策,不得向下放权或授权。

第二十五条市委、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已议定的重大投资事项,由国有企业按照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在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根据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分级监管,相关单位逐级履行程序,审核把关。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实施。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含自有资金与外部融资)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投资等)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核、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无异议的投资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对有异议的投资项目,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的主业中不含金融投资业务的国有企业所开展的金融投资项目应纳入非主业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投资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同时遵守证券监督管理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设立基金或向基金出资,应严格遵守基金的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或向基金出资,需符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要制定有关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向重要子企业(占国有企业资产总额20%以上企业)增资、减资及股权对外出资,需向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审核手续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持有金融许可证或在金融监管部门获得备案、批准的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主要经营业务,由国有企业自主决策实施,并按照所在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实施中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等的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必要时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涉及的市场交易、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等各环节进行梳理,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定,完善投资项目建设各环节风险防范机制,严格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廉政风险。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定期对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时,按照决策权限,须提交原决策机构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3月31日前报送国资监管机构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统筹协调以及利益回避的原则,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在项目投资完毕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三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后评价,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项目实施效果、总结经验教训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将本年度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对错报、瞒报后评价结果或未开展、未尽职开展后评价工作的企业,国资监管机构进行通报并约谈整改。

第四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检查和审计监督。每年选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展检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延伸、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推进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对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对投资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着眼长远开展投资,夯实发展基础,避免短期行为。

第七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全过程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完善企业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等业务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商业性投资的业务监管,及时防范投资风险和损失。发挥考核分配、干部管理、审计、巡察、纪检监察等廉政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防范投资风险、债务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开展对外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决策前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条  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相适应,不得从事超越企业财务承受能力或大幅降低企业偿债能力的举债投资。

第五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投资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国有企业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奖惩机制。对有关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综合考量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能力,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五十四条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对国有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第五十六条  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的购建、公务用车的购置不适用本办法,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主导产业发展基金、城市更新基金的投资活动分别按照主导产业基金和城市更新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授权渤海新区黄骅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监管权限由渤海新区黄骅市审核。三集团按照材料报送要求附渤海新区黄骅市审核意见,报市国资委复核。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我市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3〕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