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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沧州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即时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应当于2025年5月15日前报市政府备案,径送市司法局。沧州开发区、高新区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沧政办字〔202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沧州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附件

沧州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市政府

1

沧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

2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工作部门

3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沧州市教育局

5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6

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

沧州市公安局

9

沧州市民政局

10

沧州市司法局

11

沧州市财政局

12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

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15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7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18

沧州市水务局

19

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

沧州市商务局

21

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2

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3

沧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4

沧州市应急管理局

25

沧州市审计局

26

沧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7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

沧州市体育局

29

沧州市统计局

30

沧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1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32

沧州市数据局

33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34

沧州市海洋和港航管理局

35

沧州市大运河文化发展带建设办公室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36

沧州市供销社

37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驻沧单位

38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39

沧州市气象局

40

沧州市邮政管理局

41

沧州市烟草专卖局

42

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

4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

群团组织

44

沧州市总工会

45

沧州市妇女联合会

46

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47

沧州市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