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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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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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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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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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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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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2025〕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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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30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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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决定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9月24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靖
2025年9月26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
决 定
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应急管理”。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培训考核”修改为“岗前培训”。
三、删去第十六条中的“作业期间,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地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应急管理”。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破坏”。
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沧州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