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 | 沧州市应急管理局 | ||
负责人 | 潘栋 | 联系方式 | 8699022 |
办公地址 | 求是北大道69号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
机构职能 |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市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沧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市属企业和驻沧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及驻沧中央、省属企业的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十七)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市各类建筑的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台(站)网建设;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十八)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九)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承担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二十一)承担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监督指导全市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全市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案件的查处和县(市、区)级跨区域执法。 (二十二)对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岗位培训,对县(市、区)履行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组织开展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观摩执法,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重大应急管理问题。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和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驻沧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事培训和新闻宣传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四)教育训练和科技信息化科。拟订全市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所属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救援和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全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和各县(市、区)政府及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风险监测和减灾救灾科。建立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拟订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七)火灾防治管理科。组织监督实施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拟定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八)防汛抗旱科。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九)地震和地质灾害防御救援科。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震害防御工作,推进防震减灾计划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的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推动避难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 (十)地震预报监测监督管理科。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台(站)网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并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负责监测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及震情灾情速报。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科。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三)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规程、标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四)规划和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负责执法监督综合性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普法活动,承担较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相关经济政策,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标志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 (十五)调查评估和统计科。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科。承担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十七)监察一科。承担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八)监察二科。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九)监察三科。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行为。 (二十)监察四科。承担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咨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一)监察五科。承担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对县(市、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岗位培训,对县(市、区)履行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承担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监督指导全市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全市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案件的查处和县(市、区)级跨区域执法。组织开展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观摩执法,协调处理行政区域内重大应急管理问题。承担支队日常的运转工作。 (二十二)监察六科。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经营储存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人事培训和新闻宣传科、教育训练科等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