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向社会征求《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合理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沧州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方式:
联系电话:0317-5526977
电子邮件:czyczm172@163.com
信函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新华大厦B座沧州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监督管理科收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附件:《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沧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9日
附件
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沧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一址一照一证的布局原则。
第五条 沧州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销量等因素,进行市场单元划分,建立各市场单元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模式。
第六条 沧州市烟草专卖局在尊重历史、满足消费需求的基础上,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科学测算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设置零售点饱和区和发展区,对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新增零售点在市场单元容量范围内执行以下标准:
(一)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与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娱乐服务类业态及其他业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两种业态零售点数量合计不超过许可证总数量的1%。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占比的,不再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因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无法判断业态的,按照其他业态办理。
第三章 特殊区域及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除外。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既存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位于中小学校内及校园周围100米区域内;
(二)位于幼儿园内及幼儿园周围30米区域内;
(三)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四)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部。包含但不限于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培训教育机构、托幼机构等。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场单元容量和第七条业态比例限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的参照:
(一)综合性市场和专业性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商户在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商户数量以相关职能部门核定数量为准,商户门面仅朝向市场内部经营,不能为摊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封闭式旅游景区、封闭式度假村、高速服务区等交通枢纽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站前广场零售点不计算在内);
(三)高等院校、部队内部可设置2个零售点。申请人需要提供零售点所在区域单位同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新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到本规定零售点距离的50%执行: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主动搬迁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当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或因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以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申请人主动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时已享受照顾政策,又需按照本条照顾政策搬回原址的,应主动申请注销已享受照顾政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方可搬回原址经营。
第十二条 首次在沧州全市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0周岁以下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所在市场单元容量及第七条业态比例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到本规定距离的50%(照顾政策仅可享受一次):
(一)持有效证明的军警烈属;
(二)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
(三)三级以上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
以上情形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无合伙关系。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所登记的残疾人不得将零售许可证变更为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也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一)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且三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记录,原持证人死亡的,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配偶、子女、父母持有效证明,在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年满70周岁,且三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记录,其子女(包括子女配偶)持有效证明,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手续的当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零售点间距、第七条业态比例和市场单元容量限制:
(一)实际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娱乐服务类场所,以主体资格申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实际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四章 雪茄烟专业店
第十五条 有专业雪茄烟经营条件的雪茄烟专业店(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且不得更改),不受本规定中零售点数量和间距的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间距测量参照。雪茄烟专业店应配备恒温恒湿的专业雪茄养护房,具有雪茄烟专业储存、养护条件。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业店许可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面对消费者全开放的用于商品销售和仓储的场所。
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详细的,由专卖执法人员根据实地核查结果对其进行细化,如门牌号、与其他标志性建筑物距离、方位等,申请人取得零售许可证后应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公厕、办公场所、门岗、仓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报刊亭、违章建筑、易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场所;在大型商场(未以主体资格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内部租借固定区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显独立区分隔离其他商户的,视为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进出不受限),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场所、门岗、仓库、车库、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非经营用途场所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并对外开放、提供服务的场所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校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正门、侧门、后门,不包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是指经营、存储农药、兽药、烟花爆竹、化肥、油漆、机油、散装汽油、燃气、液化气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易挥发的商品的场所。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依照市场内相关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朝内朝外同时经营的,按照市场外的规定办理。人为物理封堵、隔断、将经营场所进行分割的,不作为门面朝向的判断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当日”若因停电、断网、系统登录异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当天17时30分前无法完成相关业务办理的,应在不可抗力解除的第一个工作日优先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准。
本规定中关于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通道的距离限制等内容以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最新相关要求为准,如有调整将进行公示,不再重新修订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沧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沧州市烟草专卖局及所辖县级烟草专卖局之前印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沧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和标准》
附件
沧州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实地勘验测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沧州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三条 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四条 测量工具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测量工具。
第五条 申请点与学校、幼儿园、最近零售点间距测量应当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申请点出(入)口中心点至学校、幼儿园、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行走路径进行测量。
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测量时应当依法绕行。
在街道或者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情况不视为障碍物,绕行距离不予计算在内。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地核查人员在测量时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行人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八条 测量标准
(一)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同侧且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二)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同侧且存在障碍物的,按照绕过障碍物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图2所示)

图2
(三)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道路异侧,且道路中间无障碍物、无隔离设施、无单双实线、无斑马线及过街设施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四)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道路异侧,道路中间有障碍物、隔离设施、单双实线,但无斑马线及过街设施情形的,选取最短距离,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之和即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五)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位于路口处存在转角或弧形分布的,按贴近墙角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图5所示)

图5
(六)申请点位于十字路口,且与最近零售点在路口对侧的,按可符合交通规则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图6所示)

图6
(七)申请点位于十字路口,且与最近参照点同侧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如图7所示)

图7
(八)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有楼梯、自动扶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即实际距离为(a+b+c)米。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即实际距离为(A+B+C)米。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楼梯、电梯最短距离为准。(如图8所示)

图8
(九)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呈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十)申请人或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选择两者距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中心点作为测量起始点和终止点。(如图9所示)

图9
第九条 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间距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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