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沧州市人民政府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www.cangzhou.gov.cn)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2.《沧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国内刊号:JK10-036,电子版公报可在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公报”栏目中查阅。
3.政务新媒体
“沧州政务”微信公众号、“沧州政务”今日头条号。
4.其他方式
沧州市档案馆、沧州市图书馆、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均可查阅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1)沧州市档案馆。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号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7-2160205。
(2)沧州市图书馆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上海路
开放时间: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周一全天及周四下午闭馆)
联系电话:0317-2131529
(3)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求是南大道2号
开放时间: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0317-2175026
(三)公开时限
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级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可在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构职能”查阅了解,确定被申请机关。
※例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可直接向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指南(含受理机构)详细信息可在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专栏查阅。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政府暨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承办机构为沧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受理机构名称:沧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3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7-2160660。
邮政编码:061001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样附后)。《申请表》可以在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邮政寄至沧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本行政机关邮政寄送渠道不包括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沧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317-2160660。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沧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在线申请,根据提示进行操作,申请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请务必选择正确的“被申请机关”)。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或受理机关的答复未能及时送达申请人,因此互联网申请仅作为便民服务的一种辅助方式。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如互联网申请无法满足申请需求,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在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0.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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