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年度检查频次总上限: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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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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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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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检查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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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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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行政检查 |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
省级、市级、县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仅为省级) |
省级、市级、县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仅为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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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检查 |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 |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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