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 2025-04-17 来源 :

沧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地方金融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度检查频次总上限:2次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检查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2月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2

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1.《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条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2月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三条

3.《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条、第七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3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2月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通过)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4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检查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6号)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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