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 2025-04-17 来源 :

沧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地方金融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度检查频次总上限:2次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检查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2

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
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3

对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行政检查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仅为省级)

省级、市级、县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仅为省级)

4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检查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
2.《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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