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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权责清单分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共3类、28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127号),2018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典当行有对外投资行为;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典当行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涉嫌存在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有对外投资行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3号 ,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3号 ,2017年10月1日实

施)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3号 ,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涉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 ,或者变更后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2017年10月1 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2017年10月1 日实施)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涉嫌受托投资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10月1 日实施)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具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要求报送文件和资料、业务开展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683 号 , 2017年10月1 日 实施)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未按要求报送文件和资料、业务开展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防范重大风险措施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未按要求报送文件和资料、业务开展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 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并被处以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2017年10月1 日实施)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并被处以罚款的情况,负有直接责任(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127号),2018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第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存在未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127号),2018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第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存在未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127号),2018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第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涉嫌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127号),2018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涉嫌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127号),2018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127号),2018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地方金融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有直接责任时(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个人从事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集资人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时(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单位从事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集资人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时(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集资协助人违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规定时(或者接到举报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行政处罚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调查认定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的行为,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强制

对非法集资有关经营场所、有关资产的行政强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十四条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认为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在笔录中注明。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3.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当事人存在擅自使用、损毁、转移、处置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法扩大查封、扣押的场所、有关资产范围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查封、扣押的有关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利用行政强制权贪污、受贿和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检查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检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全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可区别情形采取措施、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融资担保公司整改完成,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验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检查。

2.未按法定程序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监督检查。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融资担保公司整改完成后,未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验收。

4.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责令限期整改、未依法实施处罚。

5.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检查

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四条;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条、第八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全国典当行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典当行遵循《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依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对发现问题的依法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整改完毕的典当行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后七日内送达受处理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对典当行监督检查。

2.未按法定程序对典当行开展监督检查。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责令限期整改、未依法实施处罚。

4.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检查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检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127号),2018年5月1日实施)第四章;          2.《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地方金融组织遵循《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依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对发现问题的依法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组织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后七日内送达受处理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

2.未按法定程序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责令限期整改、未依法实施处罚。

4.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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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检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十一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依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对发现问题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监督检查。

2.未按法定程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完成后,未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责令限期整改、未依法实施处罚。

5.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