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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8类、452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2.审查责任:依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评审,出具评审结论。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3.决定责任:依据评审结论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资质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的;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依法信息公开。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资质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的;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4.违反相关法定程序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2 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注册(外资)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受理、需补充修改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及救济渠道)。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开。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4.事后监管责任:企业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时、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备案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受理、需补充修改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出具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意见表。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办理行政备案、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备案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备案的;
4.送达责任:按规定备案,制发电子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办理备案时、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备案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备案的;
4.送达责任: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办理备案时、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备案 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备案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1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备案的;
4.送达责任: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办理备案时、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备案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借用情况备案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1. 受理责任: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备案的;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办理备案时、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备案 河北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备案的;
4.送达责任: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办理备案时、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备案 经营主体备案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备案的;
4.送达责任: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办理备案时、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备案 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决定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备案的;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办理备案时、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登记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4号修改)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法受理、需补充修改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及救济渠道)。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不予受理的;
3.送达责任:准予登记的颁发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开。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确认不当的,依法纠正确认行为。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确认时、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确认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接收申请人在“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全程电子无纸化)。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按照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开展相应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不予受理的;
3.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确认文书。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4.事后监管责任:发现确认不当的,依法纠正确认行为。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行政确认时、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13 行政确认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 1.受理审查责任:受理审核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培训考核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准许上岗。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奖励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1. 认定责任。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予以奖励的;
2.告知责任。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2.在实施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决定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奖励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奖励决定。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发放责任。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裁决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外资)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8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2号)第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需要提供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名称争议的事实、材料进行审查,以查明案情。 1.对符合条件的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名称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在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裁决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987年10月12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373号发布)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理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纠纷双方在接到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3.裁决责任:仲裁检定结果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2.在裁决或调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3.在裁决或调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10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6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1.受理责任:需要提供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他资料(请求人及被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请求处理的事项、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告知其理由。 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理责任:通知请求人及被请求人,并要求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专利侵权的事实、材料进行审查,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三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四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五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七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八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第九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应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等)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四十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销售者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销售者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销售者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违反本办法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销售者违反本办法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的: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的:(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 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3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713日发布,201610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3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6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办理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报告;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办理的处罚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26日发布)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后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后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处罚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处罚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对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第八十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食品监管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下级食品监管部门报送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对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食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违反质量规范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违反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购进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购销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拒不召回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处罚 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违法行为的处罚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处罚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处罚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处罚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处罚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处罚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处罚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一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未依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四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六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八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行政处罚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二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条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处罚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三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四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九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七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6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七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或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或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处罚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二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行政处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行政处罚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行政处罚 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八十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行政处罚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二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体的投诉人、举报人。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处罚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三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处罚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五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处罚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六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行政处罚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七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行政处罚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八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十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一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行政处罚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十二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十八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行政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行政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行政处罚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处罚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年8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公布,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8号公布,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行政处罚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行政处罚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行政处罚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6年2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行政处罚 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行政处罚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行政处罚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6.送达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对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行政处罚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行政处罚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行政处罚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行政处罚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行政处罚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行政处罚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行政处罚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行政处罚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行政处罚 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行政处罚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行政处罚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行政处罚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行政处罚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属于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