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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1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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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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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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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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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审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主题词:
沧州市审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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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共 2类、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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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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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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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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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
沧州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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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强制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权 |
沧州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 |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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