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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16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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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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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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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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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主题词:
沧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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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共 5类、 3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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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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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备案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
沧州市财政局 |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第十条、第十七条; 2.《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1﹞89号)全文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责任:材料书面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4.送达责任:当面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项目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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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沧州市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
1.受理责任: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财税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送达责任:对审查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定期予以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违反规定的,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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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裁决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沧州市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章;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全文 |
1.裁决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的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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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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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 |
1.立案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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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 |
1.立案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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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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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
1.立案责任: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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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企业和个人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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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滞留、截留、挪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滞留、截留、挪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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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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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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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偿资产、核实债务,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拒绝国家职能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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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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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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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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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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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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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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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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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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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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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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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虚假、恶意投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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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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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避、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他人财物、泄露秘密、不依法回避、擅离职守、非正常的倾向性及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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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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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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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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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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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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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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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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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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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
沧州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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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沧州市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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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沧州市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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