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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共5类、39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宗教教育培训活动许可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核实申报情况,经党组会议定后,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核实申报情况,经党组会议定后,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核实申报情况,经党组会议定后,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核实申报情况,经党组会议定后,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核实申报情况,经党组会议定后,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备案

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行政权力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核实申报情况,经党组会议定后,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适时实施监督检查,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及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禁止内容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 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利用声、光、电技术等制作、合成具有露天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七十二条;

2.《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七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宗教标识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违规散发宗教宣传品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1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四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处罚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第十七条第八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经人举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局党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调查报告,对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检查

对宗教团体的监督检查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

2.《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3号)第六条;

3.《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宗教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宗教院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第七条、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六条;

3.《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第七条、四十五条;

4.《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5.《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宗教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宗教院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检查

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监督检查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宗教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宗教院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宗教事务的监督检查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宗教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宗教院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检查

对贯彻落实民族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沧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民族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宗教院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