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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5/00016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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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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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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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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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统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 主题词:
沧州市统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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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共 2类、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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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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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沧州市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24年9月13日)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2.调查责任: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组成执法检查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违法实行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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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沧州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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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沧州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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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沧州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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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沧州市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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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沧州市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24年9月13日)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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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的处罚 |
沧州市统计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2018年8月1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2.调查责任: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组成执法检查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违法实行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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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的处罚 |
沧州市统计局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2006年8月23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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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沧州市统计局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2017年9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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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 |
沧州市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年8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2.调查责任: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组成执法检查组,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统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规定委托处罚的; 5.违法实行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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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检查 |
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检查 |
沧州市统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24年9月13日)第三十六条;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2019年11月14日施行)第三条、第十四条 |
1.告知责任:告知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行政主体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检查责任: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依据检查情况反馈、公示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形作出处理,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2.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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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检查 |
对涉外调查机构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情况的检查 |
沧州市统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24年9月13日)第三十六条;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2019年11月14日施行)第三条、第十四条;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四条 |
1.告知责任:告知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行政主体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检查责任:对涉外调查机构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情况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依据检查情况反馈、公示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省级统计机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2.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4.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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