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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分表

市商务局(共6类、 22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沧州市商务局

《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冀商规字〔20204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核准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许可或实施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9.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沧州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 年 第 9 号商务部令)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3

行政备案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

沧州市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备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沧州市商务局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根据20179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5

行政备案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沧州市商务局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6

行政备案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沧州市商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根据202011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

1.受理责任:(1)受理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3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登记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合同登记证书送达给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企业登记的;

3. 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的;4. 在企业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 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备案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沧州市商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8号,根据202212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文;

2.《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全文

1.受理责任:受理登记,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照本法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

行政备案

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登记

沧州市商务局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第18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受理备案,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9

行政确认

省级商务储备企业资质认定(生猪活体储备)

沧州市商务局

《河北省省级肉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冀商规字〔20212 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组织评定,报省商务厅列入备选名录库。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检单位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等对公检工作造成影响的,依照本办法、公检方案要求和协议约定处理。

10

其他行政权力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网点核查、备案及转报

沧州市商务局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921日商务部令第20号)第三条、第六条

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其他行政权力

d类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初审

沧州市商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

2.《商务部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87号 公布2018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87号)全文;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二○○一年第20号令)第五条;

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十八条;

5.《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三条;

1.      审查责任:对备案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2.解释责任:对企业提出的备案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其他行政权力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审核转报

沧州市商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8号,根据202212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2.《商务部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87号 公布2018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87号)全文;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二○○一年第20号令)第五条;

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令第7号)第十八条;

5.《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三条;

1.审查责任:对备案企业提交的材料进

行初审;2.解释责任:对企业提出的备

案相关问题进行解释;3.其它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审查

沧州市商务局

《河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冀商规字〔20204 号)第二十五条

1.审查责任:对备案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解释责任:对企业提出的备案相关问题进行解释;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审查即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的;

2.经审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而拒不备案的;

3.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备案的;

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的处罚

沧州市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20129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自2012111日起施行 根据20168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15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处罚

沧州市商务局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1.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汽车销售企业的处罚

沧州市商务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行政处罚

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处罚

沧州市商务局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8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处罚

沧州市商务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3.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洗染业经营企业的处罚

沧州市商务局

《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1.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20

行政处罚

对商务领域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经营者的处罚

沧州市商务局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三年第1号)

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1.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21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的处罚

沧州市商务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行政检查

对商务领域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经营者的检查

沧州市商务局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三年第1号)

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