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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分表

市教育局(共5 类、20 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备案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备案

沧州市教育局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 42号)第八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1.受理责任:教育部门承担市属高校备案工作。

2.审查责任: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备案。

3.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备案学校要进行监管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合格的学校予以备案;

2.对合格的学校不予备案;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评估公平性;

4.从事备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备案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奖励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沧州市教育局

1.《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第五条;

2.《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1012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第十六条

1.制定方案责任: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落实地级教育部门的行使职责,重视德育队伍人员培养选拔,依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相关单位进行申请与推荐,本地教育部门对申请单位以及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定,并进行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审核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奖励

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沧州市教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第十六条

1.制定方案责任: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对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相关学校进行推荐,本地教育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定,并进行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其他行政权力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沧州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8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2.审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3.送达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申诉人《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并在30日内可向上一级申请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决的;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沧州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1.     受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2.审查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3.送达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申诉人《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并在30日内可向上一级申请复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行政权力

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沧州市教育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十八条、二十一条

1.责任依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教育类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2.审核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社会团体依据条例要求进行审核

3.事后监管职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社会团体,及时沟通,并讲明需改正的地方,给予改正时间,整改后及时进行再次审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同意;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团体给予同意的;

3.因处理不当给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行政权力

除省管权限范围内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审核

沧州市教育局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3号)第三条;

2.《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教高三字〔1987002号)第七条

1.责任依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意见的通知>》教育部门负责积极发展成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对经过评审符合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成人高等学校,应给予学士学位授予权。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要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2.审核责任: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要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通过;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

3.因处理不当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处理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学校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教育局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12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当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门有对学校食堂有监管、培训职责。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针对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正式给出的处罚,即时生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

行政处罚

违法举办学校、招生;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毕业证书的处罚

沧州市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27])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在教育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针对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正式给出的处罚,即时生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

行政处罚

违法实施幼儿教育、义务教育行为的处罚

沧州市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第五条

1.立案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存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教育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当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教育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单位或个人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幼儿园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针对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处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正式给出的处罚,即时生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1

行政处罚

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处罚

沧州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出现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情形出现,教育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调查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制作《处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被处分人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处分决定书,载明处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分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正式给出的处分,即时生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给予处分;

2.处分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5.未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擅自改变处分等级;

7. 不接受当事人申诉;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与处分程序的。

12

行政检查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沧州市教育局

1.《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2023年5月30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2.《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第七条

1.检查责任:依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安全事项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督管理。需要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先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由专人通过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了解学校安全方面的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学校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检查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

沧州市教育局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7])第十一条

1.检查责任:依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先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由专人通过实地检查了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的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学校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1.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检查

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沧州市教育局

1.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第一至十条;

2.教育部《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第一至十条;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

201818号)第四条、第七条;

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201819)《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

5.《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

1.检查责任: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本辖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先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由专人通过实地检查了解学校与教师对于师德师风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学校与教师进行通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学校或个人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或个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检查

教师持证上岗情况

沧州市教育局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0])第四条

1.检查责任: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先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由专人通过实地检查了解学校教师持证上岗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学校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教师持证上岗情况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对在职中小学教师资格进行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沧州市教育局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1.检查责任: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中小学教师进行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复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先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由专人通过实地检查了解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复审等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学校和个人进行通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学校或个人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师进行定期注册的组织、初审、复审等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或个人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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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沧州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1.检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先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由专人通过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了解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使用管理的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学校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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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沧州市教育局

1.《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第九条;

2.《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二条

1.检查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幼儿园管理条例》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的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先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由专人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了解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保育教育质量监管,办园条件、师资队伍等工作的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学校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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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监督检查

沧州市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12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2.《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第七条

1检查责任: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先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由专人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了解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学校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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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沧州市教育局

1.《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2.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第一条;

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工负担的意见》第三条

1检查责任:依据《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先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教育行政部门由专人通过实地检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了解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的情况,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对存在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求相关学校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和办学行为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进行批评通报;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验收;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