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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1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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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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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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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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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公安局分表
- 主题词:
市公安局分表
市公安局(共5类、67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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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在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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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在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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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在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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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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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二章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实施安全许可或者安全检查; 2.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整改; 3.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评估机构、专业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4.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财务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5.利用职务便利从事与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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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保安行业发展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高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核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按规定报省厅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安服务公司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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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保安员证核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保安员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保安从业单位录入指纹以外的详细信息,指纹由县级公安机关录入,县级机关对申请办理保安员证的保安员进行政治审查,最后由设区市组织理论考核和体能测试,理论考核和体能测试全部合格后,发给保安员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河北省公安厅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安员申请办理保安员证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保安员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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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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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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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许可,告知申请人,向社会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人员许可证过期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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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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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监测费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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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八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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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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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沧州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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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沧州市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6号,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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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登记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内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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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百一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内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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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内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 (二)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 (三)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四)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 (五)违反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六)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七)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八)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的; (十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营活动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十三)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八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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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内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及考试过程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审验,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一百零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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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沧州市公安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内容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及考试过程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审验,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一百零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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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非机动车登记 |
沧州市公安局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2.《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及车辆进行查验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核发,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告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证件送达办理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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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1)告知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告知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对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通过书面审核、现场勘查的形式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核。对于道路交通影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组织专家和施工单位召开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当日签署审批意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审批意见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5.事后监督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许可条件的; 4.在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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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普通护照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第十一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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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第96号令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第118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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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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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第93号国务院令发布,1992年5月1日起实施,2015年6月1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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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第93号国务院令发布,1992年5月1日起实施,2015年6月1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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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1.对来办事的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其《办证须知》中的内容; 2.须按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完成证件的受理、审批、制证; 3.在办理证件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得向其它个人、单位、组织泄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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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机动车禁区通行证核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21年4月29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6年11月25日公布)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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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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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
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办理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办理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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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办理保安培训备案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办理保安培训备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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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
国际联网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国际互联网备案所需认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直接网上送达并短信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国际互联网备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国际互联网备案条件予以确认而造成损失的; 3.在国际互联网备案条件认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利用办理国际互联网备案条件条件确认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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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保安服务备案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保安服务备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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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备案 |
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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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罚款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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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备案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保安从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办理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办理自招保安员备案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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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备案 |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交通管理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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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备案 |
集会、游行、示威秩序维护人员佩戴标志式样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接受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送交的集会、游行、示威负责维护秩序人员佩戴标志样品。 2.存档责任:将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送交的集会、游行、示威负责维护秩序人员佩戴标志样品存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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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备案 |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治疗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1.《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十一条; 2.《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17号)第四十六条。 3.《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7号)第三十七条 |
1.受案责任:患有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 2.决定责任:经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机关批准。 3.执行责任:报强戒决定机关备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诊断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2.不履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职责。 3.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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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备案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备案或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明知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备案的;(五)擅自增设备案条件或者备案材料的;(六)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擅自收费的;(七)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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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备案 |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用人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与演练记录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或者不予行政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备案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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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明知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备案的;(五)擅自增设备案条件或者备案材料的;(六)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擅自收费的;(七)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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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备案 |
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机动车车辆管理制度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原建设部、原交通部、原文化部、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高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形。 2.审查责任: 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上报材料合格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并报市局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备案证》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备案证》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学校购买或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机动车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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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57号发布)第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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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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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由公安部发布并实施,2022年,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第十五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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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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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 |
沧州市公安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九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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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 |
沧州市公安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九条第四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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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九条第五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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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
沧州市公安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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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
沧州市公安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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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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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条、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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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处罚 |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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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处罚 |
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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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处罚 |
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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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处罚 |
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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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处罚 |
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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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
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 |
沧州市公安局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发布实施)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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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处罚 |
收当禁当财物 |
沧州市公安局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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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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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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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处罚 |
发现禁当财物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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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 |
沧州市公安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商务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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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 |
沧州市公安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商务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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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商务部令第8号发布实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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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处罚 |
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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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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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
沧州市公安局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57号发布)第十八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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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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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处罚 |
侮辱国旗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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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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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处罚 |
侮辱国徽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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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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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条第一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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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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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二条第二款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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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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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持有、使用假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四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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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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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处罚 |
变造货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五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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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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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一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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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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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处罚 |
金融票据诈骗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二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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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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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
信用卡诈骗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四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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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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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处罚 |
保险诈骗 |
沧州市公安局 |
《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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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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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伪造人民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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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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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处罚 |
变造人民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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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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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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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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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处罚 |
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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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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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
故意毁损人民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
1.受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及时受理。 2.调查责任:办案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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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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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骗领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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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处罚 |
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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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处罚 |
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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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处罚 |
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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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冒用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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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
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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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第五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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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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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处罚 |
违规运输枪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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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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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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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处罚 |
不上缴报废枪支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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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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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
丢失枪支不报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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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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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
制造、销售仿真枪 |
沧州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步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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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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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未经其可从事爆破作业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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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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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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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
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爆破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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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
沧州市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