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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8类、424项)
一、行政许可 共3项
1 1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2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3 3 企业登记注册
二、行政备案 共6项
4 1 企业备案
5 2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备案
6 3 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借用情况备案)
7 4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8 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9 6 生产企业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备案
三、行政给付 共0项
四、行政确认 共3项
10 1 股权出质登记
11 2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12 3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五、行政奖励 共1项
13 1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六、行政裁决 共2项
14 1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15 2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七、其他类 共0项
八、行政处罚 共 367项 
16 1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7 2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18 3 对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19 4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20 5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21 6 对违反“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的处罚
22 7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23 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4 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5 1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6 1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7 12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28 13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29 14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30 15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31 16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32 17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33 18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34 1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干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35 20 对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食品生产经营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36 21 对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37 22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38 23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39 24 对销售者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造成污染的处罚
40 25 对销售者违反本办法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41 26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42 27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处罚
43 28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44 29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处罚
45 30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46 31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47 32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48 33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49 34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50 35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51 36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52 37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53 38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下列严重后果之一的:(一)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二)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三)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引发其他的严重后果的处罚
54 39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55 40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的:(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56 41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57 42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58 43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59 44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60 45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1 46 对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62 47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63 48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未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未办理的处罚
64 49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65 50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66 51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67 52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68 53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69 54 对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70 55 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的处罚
71 56 对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处罚
72 57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处罚
73 58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74 59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75 60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76 61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77 62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78 63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79 64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80 65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81 66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82 67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83 68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处罚;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84 69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85 70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86 71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87 72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88 73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89 74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处罚
90 75 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处罚
91 76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92 77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93 78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后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处罚
94 79 对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处罚
95 80 对(一)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处罚
96 81 对(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处罚
97 82 对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98 83 对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处罚
99 84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00 85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处罚
101 86 对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或者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102 87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103 88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104 8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05 90 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违法行为的处罚
106 91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07 92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08 93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09 94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110 95 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一)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二)使用未经审评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生产药品,或者销售该类药品;(三)使用未经核准的标签、说明书。
111 96 违反质量规范的处罚
112 9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未备案;(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临床试验申办者未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或者未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四)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五)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者报告;(六)未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七)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
113 98 违反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处罚
114 99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购进行为的处罚
115 100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购销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116 101 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7 102 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8 103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19 104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0 105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拒不召回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1 106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122 107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123 108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4 109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125 110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6 111 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7 112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8 113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29 114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0 115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1 116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2 117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3 118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4 119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35 120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36 121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37 122 对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38 123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39 124 对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0 125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41 126 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142 12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3 128 未依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4 129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45 130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46 131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47 132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
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148 133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49 13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0 135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1 136 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2 137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3 138 对违反《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4 139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55 140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6 141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57 142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158 143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或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159 144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或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160 145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161 146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162 147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163 148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164 149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165 150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66 15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167 15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178 153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169 154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170 155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171 156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72 157 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173 15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174 159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175 160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罚
176 161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177 16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78 163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79 164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80 165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81 166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82 16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处罚
183 168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184 169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85 170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186 171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187 172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188 173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189 174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190 175 对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91 176 违反《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92 177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193 178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194 179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处罚
195 180 未注明电梯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或者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的
196 181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超过五十部的处罚
197 18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业务所在地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罚
198 183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299 184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200 185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201 186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202 187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203 188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04 189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205 19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06 191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207 19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208 193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209 194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10 195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211 196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212 197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213 198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214 199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215 200 违反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216 201 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217 202 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218 203 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19 204 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220 205 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21 206 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22 207 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223 208 在麻类纤维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224 209 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225 210 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的处罚
226 211 销售麻类纤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27 212 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28 213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229 214 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处罚
230 215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31 216 对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32 217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33 218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34 219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中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35 220 隐匿、转移、损毁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236 221 茧丝经营者收购蚕茧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37 222 茧丝经营者加工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和茧丝经营者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238 223 茧丝经营者销售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39 224 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40 225 茧丝经营者收购、加工、销售、承储茧丝,伪造、变造、冒用茧丝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的处罚
241 226 严禁茧丝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茧丝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242 227 隐匿、转移、毁损被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43 228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44 229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行政机关审查手续的处罚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45 230 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46 231 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47 232 出租、出借或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及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48 233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249 234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50 235 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51 236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252 237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253 238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54 239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55 240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和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256 241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257 242 认证机构有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和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258 243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和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259 244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260 245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处罚
261 246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262 247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263 248 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264 24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265 25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266 251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租借、转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67 252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268 253 生产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269 254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270 255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271 256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272 257 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273 258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274 259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处罚
275 260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276 261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277 262 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行为的处罚
278 263 拒不提供账目或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279 264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以及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280 265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81 266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282 267 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283 268 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284 269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285 270 违反《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286 271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处罚
287 272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最大允许误差超过所销售商品允许的负偏差的,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288 273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289 274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以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290 275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291 276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292 277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93 278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的处罚
294 279 对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295 280 对违反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关于医疗、保健食品、林木种子等广告的处罚
296 281 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不清晰表示,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等的处罚
297 282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298 283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广告法第六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299 284 对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罚
300 285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301 286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302 287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303 288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有关规定的处罚
304 289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不真实,不科学广告的处罚
305 290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广告的处罚
306 291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不合规的广告的处罚
307 292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308 293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309 294 对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处罚
310 295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311 296 对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处罚
312 297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313 298 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314 299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315 300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316 301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317 302 对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318 303 对认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罚
319 304 对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处罚
320 305 对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321 306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322 307 对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323 308 对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处罚
324 309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325 310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326 311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327 312 对违法使用他人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328 313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329 314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330 315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331 316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新增)
332 317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333 318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334 319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335 320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336 321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337 322 对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338 323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339 324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340 325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341 326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342 327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343 328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344 329 对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罚
345 330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346 331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347 332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348 333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
349 334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350 335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罚;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351 336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352 337 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处罚
353 338 对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354 339 对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355 340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356 341 对有《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参加传销的处罚
357 342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358 343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359 344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360 345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361 346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362 347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363 348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364 349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365 350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366 351 对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367 352 对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368 353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未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处罚
369 354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370 355 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71 356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372 357 对当事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有欺诈,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373 358 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未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或者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的处罚
374 359 对擅自启用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的处罚
375 360 对印制商品条码未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的处罚
376 361 对委托人不能出具证书或者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印刷业务的处罚
377 362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379 363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379 364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380 365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处罚。
381 366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或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382 367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未按要求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符合要求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九、行政强制 共17项
383 1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384 2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85 3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386 4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查封、扣押
387 5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388 6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389 7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390 8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91 9 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进行封存、扣押
392 10 对棉花和设备、工具查封、扣押
393 11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
394 12 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395 13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96 14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397 15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398 16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查封、扣押
399 17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行政征收 共0项
十一、行政检查 共25项
400 1 标准化监督检查
401 2 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02 3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403 4 医疗器械产品抽验
404 5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
405 6 医疗器械使用和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检查
406 7 省药监局委托的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407 8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的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以省局委托确定)
408 9 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09 10 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410 11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
411 12 食品抽样检验
412 13 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13 14 组织对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 1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415 16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416 17 对家用汽车经营者三包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417 18 公示信息检查
418 19 登记事项检查
419 20 计量监督检查
420 21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421 22 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422 23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423 24 对棉花经营者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424 25 对再加工纤维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